2020年4月6日,建筑工程公司責任人從市綜合性城市管理局楊羿大隊領到了處罰30000元的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并現場交納了罰款。負責人追悔莫及,表達自身對相關法律法規不足掌握,抱有心存僥幸才導致了那樣的不良影響。
4月3日,市綜合性城市管理局張簡大隊在稽查巡視時,發覺被告方在福永街道社區劉康路開挖管道。由東到西共基坑開挖了3條,每條開挖區域與主路中間的工程施工地區均未設定硬質的密閉式施工圍擋。未設定工程圍擋的施工工地總共總面積100平米,未設定工程圍擋路面長短總共30米。
稽查人員馬上對本案進行調研。被告方表達,因為欠缺對有關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他覺得截污納管工程施工歸屬于公共性工程項目,不對施工工地開展施工圍擋也沒有關系,不用擔負有關義務。
稽查人員現場對被告方下達了期限整改通知單,勒令其在工程施工地區設定硬質的密閉式施工圍擋,并搞好防污。被告方的個人行為違背了《深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要求,依據《深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要求,市綜合性城市管理局決策對其做出處罰RMB三萬元的行政許可。
歷經稽查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被告方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過后,被告方馬上按要求開展了整頓,在工程施工地區設定了硬質的密閉式施工圍擋。另外,被告方表達可能汲取本次經驗教訓,在事后的工程項目中緊密配合,也期待綜合性城市管理局給與有關的具體指導和提議。
事后總結:工程施工未設圍擋,是違反管理規定的,要遵守規定,免得后悔莫及,停工整頓。